應允許在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對人地矛盾嚴重的地方進行土地“微調”。主要依據:一是二輪承包以來積累了一些人地矛盾,使“微調”成為迫切需要。二是此次土地確權登記進程中存在大量“多地”問題,使“微調”成為相對可能。 建議在“調地”時把握四個原則:
建議對調整農村土地關系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整合,及時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之間沖突的部分,及時修訂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等。
“調地”應以“穩定”為前提,堅持公平平等、保障底線,在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允許對承包地分配嚴重不合理的個別村做部分調整。對實測面積多出承包合同面積比例較高的部分,調出多地部分優先用于保障無地或少地農民,其余再進行二次分配。
一方面要有相關權威性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加以指導約束,也要留給地方基層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自主創新的空間,允許各地干部群眾在不違背國家基本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做出“調地”的實際操作辦法規程。
進一步豐富調解方式,充分發揮德高望重的“第三人”、村委會、基層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等調解作用,并將調解貫穿于仲裁和訴訟之中。建立和規范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在立法上建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前置制度。法院要堅持依法辦案,慎重處理,引導群眾依法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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