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三是甲公司的總經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其與乙公司的副總經理李四系多年前相識的朋友,一次朋友聚會上,張三和李四在敘舊時談到了某種新型肥料的推廣事宜。剛巧,目前李四所在的乙公司正在尋求合作伙伴,當李四得知張三的公司正準備從事肥料的銷售和推廣時,便提出將在某區域經銷乙公司新型肥料產品的事宜,交由張三的甲公司操作,張三礙于朋友的面子也沒有拒絕,便在李四起草好的買賣合同文本上簽字,李四也在合同上簽了字并加蓋了乙公司的公章。李四回到乙公司后,即按合同約定向甲公司發貨120噸計款36萬元。可是,張三的甲公司對于新型肥料的銷售并沒有推廣經驗,甚至銷售人員抵觸新型肥料的推廣。無奈,張三便聯系李四退貨,不但遭到乙公司拒絕,而且乙公司還催要貨款。協商無果,乙公司遂起訴甲公司請求支付貨款,甲公司以合同未加蓋本公司公章未生效為由進行抗辯,主張合同未生效而予以退貨。后經法院調解,乙公司做出了價格讓步,甲公司支付了貨款,但是貨物卻仍然銷售不暢。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公章的合同是否生效。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規定,合同成立并不以當事人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為要件,只要具備簽字或者蓋章的一個條件即生效。由于本案張三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當然代表了公司,因此本案僅有法定代表人張三的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律師觀點 合同或協議到底是簽字生效,還是蓋章生效,抑或是簽字并蓋章后生效?對于這個問題,實際中確實存在著較大的誤區,由于理解的差異和法律知識的匱乏,加之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導致該類問題引發了諸多的爭議糾紛,給當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為避免類似問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切記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明確約定合同或協議生效的條件,如: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簽字并蓋章且收到定金后生效等。 二是明確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期限(或出具授權委托書),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 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包括業務員)除非獲得公司的明確授權,既不能礙于情面而輕易在合同、協議、對賬單、商務函等書面材料上簽字,更不要出具簽字的承諾書等書面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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