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公布《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等18部規章和《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等4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規章和36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涉及到肥料、農藥、種業等行業。 據了解,新修改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共6章36條,修改內容集中在以下幾方面:在行政審批方面,一是取消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境內申請肥料臨時登記事項;二是取消了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準事項。在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方面,一是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田間示范試驗,肥料田間示范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二是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在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不再征收肥料登記費。此次修改刪去了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和第二款中的“并支付試驗費”。另外,不適用產品增加了植物生長調節劑。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除了對接新修改《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刪去了公告中關于提供“毒性報告”“菌種安全性鑒定報告”的要求等。 農藥方面,《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8年修正本)》等規章和《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認證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被廢止。 種業方面,新修改《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將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機關由原來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新修改《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將原來的第八條第五項中的“具有自育品種”修改為“具有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自育品種”;將原來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修改為“副證注明作物種類”。 此外,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關管理規章也做了修改。新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刪除了由省、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行政許可相應條款。新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取消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停征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規定可自主選擇有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新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境外公司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按照相關安全評價指南的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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