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對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形成了《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包括修改《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將七類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由登記改為備案。 另外,修改《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將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許可改為備案,刪除規定許可審查的相關條款,并增加備案要求的內容。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修改詳細內容: 一、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在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肥料生產者生產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 (二)將第六條中的登記修改為登記、備案。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摻混肥備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和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摻混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四)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摻混或。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修改詳細內容: 一、對《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公布)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第三款。 二、對《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根據農業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主體、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及劑型、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起始年份、與試驗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安全防范措施等。新農藥試驗備案還包括作用機理和作用方式。 (四)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屬于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注意!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集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立法協調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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