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山東即墨市今年實行了農資“先行賠付”制度,市工商局與全市農資經營戶簽訂《委托先行賠償協議書》,農資經營者先行墊付賠償保證金1萬元,由市消協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當該鎮農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持購物憑證、服務單據等有效證明與經營者協商理賠。協商不成的,由消協據消費者的投訴和賠償要求進行調查,查明事實后,根據消費者受損程度,合法、合理地先行賠償。截至5月17日,該市“先行賠付”已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3.4萬余元。 與“先行賠付”相似的做法,如多年前有地方政府就提出要建“理賠基金”,但終因關鍵措施沒跟上而難以實施。比如理賠資金該由誰先出?政府財政,相關的涉農執法部門,農資經營者,還是生產企業?所以,僅止于新聞炒作,如風過耳。 據了解,2006年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出臺措施,凡農民買到有問題的農資產品,經工商部門核實后,工商部門可以先行賠償,再向農資部門及供貨商追償。可以說,這是一個讓大家叫好的措施,管理部門勇于擔責,體現了愛農護農真心。 然而,目前多數實行“先行賠付”的地方,資金來源要么盯著企業,要么盯著經銷商。在市場同質化嚴重、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再拿出一部分資金押著,于企業于經銷商都代價不小。只要想繼續經營,這錢就成了攥在人家手里的死錢。 可以說,我們的企業和經銷商絕大多數都是守法的生產經營者,而造假賣假的人多為“地下工作者”,沒有案底可查,沒有名錄可究,無法找他們索要什么保證金。在某種程度上,“先行賠付”是讓多數守法經營的人事先拿出錢來為那些“地下工作者”作保證。 “先行賠付”想保護農民利益的出發點很好。但是如何實施,資金由誰出,如何管理,值得大家研究。筆者認為,無論從社會責任還是從財力來說,政府財政責無旁貸。還有,是否需要引進商業保險這種國際通行的風險合作抵御手段?事實上,任何一家生產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除了要嚴格對自身質量問題負責外,都不具備替造假賣假者“連坐”的實力,何況這樣做也有失社會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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