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產(chǎn)、銷售“硫酸鉀”化肥系假化肥,導致葡萄種植戶種植的“夏黑” 葡萄達不到商品果標準,直接經(jīng)濟損失達12萬余元。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裁定。 盧某系南通一家從事“硫酸鉀”化肥生產(chǎn)的地下小作坊主,為了謀取不法利益,他生產(chǎn)了大量與包裝袋標識不一致的假化肥。2018年初,張某明知盧某生產(chǎn)、銷售的化肥系假化肥的情況下,仍然雇請王某等人通過網(wǎng)絡銷售該批化肥。 2018年5月,張某、王某接到經(jīng)銷商季某萍購買5噸化肥的訂單后,通知季某萍支付貨款2萬元到張某指定賬戶。張某隨即通知盧某并發(fā)貨。 季某萍將購得的化肥銷售給了被害人姜某進行使用,使用過程中造成姜某種植的葡萄出現(xiàn)缺鉀癥狀,無法進行正常銷售。經(jīng)鑒定,涉案化肥的使用與致使姜某種植的葡萄不能正常上市銷售造成的損失間存在因果關系,涉案葡萄的經(jīng)濟損失為12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等三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化肥而生產(chǎn)、銷售,造成種植戶12萬余元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化肥罪,法院遂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對王某發(fā)出緩刑考驗期間的從業(yè)禁止令。 被告人張某、盧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維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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