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某市工商局檢查發現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復混肥料,于是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基本案情如下:2013年5月8日,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人民幣2000元/噸的進貨價直接從廣西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購進30噸X牌復混肥料(執行標準GB15063-2009,生產日期2013年4月29日),合計購貨款60000元。2013年8月13日某市工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該批次30噸X牌復混肥料進行抽樣送檢,2013年9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判定合格。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以2300元/噸的銷售價銷售了3噸,獲利人民幣900元,剩余庫存量27噸。2014年3月18日某市工商局再次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該批次X牌復混肥料進行抽樣送檢,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得出的檢驗結論為“送檢樣品按GB15063-2009《復混肥料(復合肥料)》(高濃度)判定不合格”。某市工商局于2014年5月4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5月6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此檢驗報告提出異議,申請復檢。2014年6月27日,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某市工商局、承檢機構三方同意將備份樣品(塑料封簽號:B0333**,樣品編號:**140318**)送復檢機構進行檢驗。經復檢機構檢驗,并出具了《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檢驗報告》,結論為:“1.該樣品總養分、有效磷單項含量符合GB15063-2009《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國家標準高濃度技術指標要求,總氮、氧化鉀單項含量不符合GB15063-2009《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國家標準高濃度技術指標要求。2.總養分達到標明值要求。”
[爭議]
1.本案中當事人2013年銷售的復混肥料抽樣送檢的結論判定合格,庫存的復混肥料在2014年抽樣送檢時為不合格。工商機關能否對同一批次的復混肥料進行重復抽樣送檢?
2.“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的,“冒充”是否要當事人具備主觀故意要件才能構成。
3.本案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第四十九條,還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引發執法人員爭議討論。
[評析]
1.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同一批次X牌復混肥料在2013年被抽查檢驗一次,2014年再被抽查檢驗一次。并不違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第六條 “同一年度原則上不得組織對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檢,但有針對性地跟蹤抽檢除外”的規定。一個年度內被抽查檢驗過不等于就免除了下一個年度的抽查檢驗。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會因為時間的長久,質量產生變化,因此,即使同一批次商品上次抽查檢驗合格不能就理所當然成為“免檢商品”。
2.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不必以主觀故意或過失為構成要件。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認定,并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不論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并非故意,均不影響客觀上實施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考慮主觀惡性的大小只是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一個參考依據。從《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看,說明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并不以主觀故意為構成要件,即便是銷售者建立并執行了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但只要銷售了不合格產品,同樣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只是在處罰幅度上選擇從輕或者減輕罷了。
3.國家將復混肥料列入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實行生產許可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第三條“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復混肥料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列入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列入目錄的產品屬于保障人體健康、財產安全的產品,所以復混肥料屬于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銷售不合格復混肥料構成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且《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在用詞上表述的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沒有相反證據證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復混肥料對人身或財產安全沒有損害,客觀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復混肥料可能對人身或農作物(財產)產生損害。對未被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工業產品,或者沒有充分證據顯示會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時,則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因此,一般情況下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特殊情形下(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第四十九條。本案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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